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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重点核算标准和计量能力建设评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

2024-12-17 10:07:5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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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核算,标准体系

2024年8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046号)(以下简称《通知》)。本次《通知》分为总体目标、重点内容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围绕“双碳”工作中核算标准和计量能力两个维度,提出了2024~2025年期间我国标准计量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包括填补过往碳排放核算工作尚存的空白,推进重点行业和产品的碳排放核算标准,完善既有碳排放核算体系,加快提升监测技术能力,深化核算标准国际合作等,以此提高我国在碳排放数据监测、核算、管理、应用的能力和碳排放结果的准确性、可比性。

《通知》明确两年总体目标:碳核算标准目标方面,明确2024年,发布70项碳核算、碳足迹、碳减排、能效能耗、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国家标准;2025年,面向企业、项目、产品的三位一体碳排放核算和评价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建设100家企业和园区碳排放管理标准化试点。碳计量能力目标方面,明确2025年底前,研制20项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开展25项关键计量技术研究,制定50项“双碳”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通知》在核算标准方面提出八项具体任务,其中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1)加快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研制。《通知》提出,加快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研究及制修订,以及制定面向园区的碳排放核算与评价标准。据统计,工业园区碳排放量约占全国总排放量的30%,在我国尚无针对园区碳排放核算标准的情况下,加快编制园区的碳排放核算标准将有重大现实意义。

(2)加强产品碳足迹碳标识标准建设。《通知》提出,“加快研制新能源汽车、光伏、锂电池等产品碳足迹国家标准”,以及“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研制碳标识相关国家标准”。前者有助于我国积极应对以产品碳足迹作为监管对象的新型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后者有助于未来绿色产品的消费场景的建立。

(3)加大项目碳减排标准供给。《通知》提出,“开展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余能利用、甲烷减排与利用等典型项目碳减排量核算标准研制工作”,以及“推动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纳入国家标准体系”。前者有助于我国自愿减排市场规模的扩大,后者则可支撑企业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应用场景,有利于披露主体参考相关标准客观公正地披露其减排工作成效。

(4)推动碳减排和碳清除技术标准攻关。《通知》提出,“制定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碳清除技术标准,尽快出台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量化与核查、相关术语等通用标准”。碳移除技术是控制全球变暖不可或缺的技术之一,我国在碳移除领域工作开展较慢,后续需要加快相关碳移除技术的攻关和标准建设。

(5)绿色产品供给标准。《通知》提出,“在消费品基础上,制定钢管、建材、染料等工业品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修订卫生陶瓷、建筑陶瓷、纸和纸制品等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制定有利于丰富绿色产品的应用场景。

《通知》在计量能力方面提出八项具体任务,其中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1)加强计量对碳排放核算的支撑保障。《通知》提出,“优化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强化碳核算数据优先来源于计量器具的要求”。该条强调碳排放相关数据来自在线监测,以提升数据质量。

(2)在线监测系统(CEMS)研究与应用。《通知》在加强“双碳”相关计量仪器研制和应用,开展共性关键碳计量技术研究,加强重点领域计量技术研究多处提及CEMS。加强CEMS的应用不仅对我国建立行业领域碳排放监测预警机制有重要促进作用,更是对碳市场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3)加强碳计量中心建设。《通知》提出,“推动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我国已有多处国家计量中心获批筹建,未来,各碳计量中心将加强碳计量相关技术研究、路径探索和制度建设,加强碳计量数据的采集、分析、评价和应用,为温室气体排放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提供计量支撑。

《通知》的发布明确了后续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具体工作内容,也为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发展机会,例如:(1)计量技术研发;(2)绿色产品生产与采购;(3)减排项目开发;(4)培训与认证服务;(5)设备更新。

事件

2024年8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046号)[1](以下简称《通知》)。

点评

数据是我国科学有序开展“双碳”工作,有效支撑我国碳排放双控和碳定价政策体系,以及积极应对外部设置的碳排放贸易壁垒的基础。对此,《通知》围绕“双碳”工作中核算标准和计量能力两个维度,提出了2024~2025年期间我国标准计量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包括填补过往碳排放核算工作尚存的空白,推进重点行业和产品的碳排放核算标准,完善既有碳排放核算体系,加快提升监测技术能力,深化核算标准国际合作等,以此提高我国在碳排放数据监测、核算、管理、应用的能力和碳排放结果的准确性、可比性。

一、标准计量体系建设政策背景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总体部署,我国在过去一段时间发布了多项政策,如《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2〕622号)、《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市监计量发〔2022〕92号)、《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标委联〔2023〕19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指导意见》(市监计量发〔2023〕52号),以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加快计量、标准创新发展,支撑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本次《通知》分为总体目标、重点内容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主要围绕核算标准和计量能力在2024~2025年期间需要达到的目标和具体工作内容做出了具体安排。下文将针对相关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2.1 总体目标

2.1.1 核算标准

在实施重点方面,《通知》提出,“发布70项碳核算、碳足迹、碳减排、能效能耗、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国家标准”,“面向企业、项目、产品的三位一体碳排放核算和评价标准体系基本形成”,以及“建设100家企业和园区碳排放管理标准化试点”。因此,未来两年核算标准的研制重点主要在重点行业企业、主要产品、减排项目、园区的碳核算、碳足迹、碳减排、能效能耗标准,以及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

在实施方式上,《通知》提出,“围绕重点领域研制一批国家标准、采信一批团体标准、突破一批国际标准、启动一批标准化试点”。这说明,一方面,需要在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和国际标准三个层面开展工作;另一方面,接下来的工作既要利用好现有标准成果,又要填补核算标准空白,还要做到国际领先,同时也要得到具体实际应用。

2.1.2 计量能力

《通知》提出,“2025年底前,研制20项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开展25项关键计量技术研究,制定50项“双碳”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相关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工作稳步推进”。重点工作将围绕计量标准、计量技术、计量仪器、计量规范的研制、更新和应用等方面开展。

2.2 核算标准重点工作内容

《通知》在核算标准方面提出八项具体任务:(1)加快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研制,(2)加强产品碳足迹碳标识标准建设,(3)加大项目碳减排标准供给,(4)推动碳减排和碳清除技术标准攻关,(5)提高工业领域能耗标准要求,(6)提高工业领域能耗标准要,(7)加强重点产品和设备循环利用标准研制,(8)扩大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供给。下文将对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2.2.1 加快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研制

《通知》提出,加快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研究及制修订。现阶段我国重点行业企业在开展碳排放核算时主要有四类标准可以采用:(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ISO 14064-1:组织层面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量化和报告指南规范》:(2)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编制的GHG Protocol中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3)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4个行业核算指南;(4)由国家市监局和国标委联合发布的《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2015)》及其10个行业核算规则。由于前两种国际碳排放核算标准主要给出基本核算原则和指导,未能提供针对不同行业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参数,因此实操性欠佳;而后两种国内碳排放核算标准,尽管针对不同行业提供了具体的核算公式和参数,但是在多年的应用中也存在规范不明确的问题,导致最终结果的准确度和可比性较差。对此,需要加快推进重点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标准建设,既是全国碳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重点排放行业企业的管理需要。为了确保全国碳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生态环境部已经出台了针对发电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即将扩容,生态环境部已在今年3月和4月分别发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征求意见稿)》。未来这两个行业的核算指南的正式稿以及同样将纳入配额管理的钢铁行业的核算指南将正式出台。其他重点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标准也将逐步更新,以满足全国碳市场的要求。此外,为了更好的管理其他重点行业碳排放,准确核算碳排放结果,也将针对煤炭、纺织等重要排放行业出台相关核算标准,以时刻把握相关行业企业碳排放水平。

《通知》提出,制定面向园区的碳排放核算与评价标准。工业园区已成为重要的工业生产空间和主要布局方式,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全国2500多家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贡献了50%以上全国工业产值,提供了大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同时也成为我国碳排放的主要源头。据统计,工业园区碳排放量约占全国总排放量的30%。但是,目前尚无针对园区碳排放核算标准。园区在开展碳排放核算的时候主要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自上而下”的方法,核算时参考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编制的《IPCC指南》或是《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另一种是“自下而上”的方法,即将园区内各个企业的碳排放进行加和处理。但是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园区的碳排放情况。因此,加快编制园区的碳排放核算标准将有重大现实意义。此外,《通知》还要求“建设100家企业和园区碳排放管理标准化试点”,以此加强园区核算标准的具体应用情况,确认核算标准的应用结果。

2.2.2 加强产品碳足迹碳标识标准建设

《通知》提出,“加快研制新能源汽车、光伏、锂电池等产品碳足迹国家标准”。近期,以欧盟为代表的各国对于贸易产品的碳足迹提出了诸多要求,以期保护本国产品的竞争力,而这其中,最突出的是欧盟的产品环境足迹(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PEF)体系和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因此要最优先开展上述产品的国家标准建设。此外,《通知》还提出,“开展电子电器、塑料、建材等重点产品碳足迹标准研制”明确了近期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重点研究对象。在具体标准发展方面,我国产品碳足迹已发布国家标准17个(均为推荐型标准);地方标准16个,涉及产品种类如电子电气类、纺织服装类、乳制品及畜牧产品、农产品及印刷品;行业标准6个,均针对电子通信类产品;团体标准197个,覆盖钢铁、化工、电子、家电、纺织、消费品等各类产品。下一步将率先围绕重点产品编制相关标准。

《通知》提出,“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研制碳标识相关国家标准”。产品碳标识的建立为后续有助于未来绿色产品的消费场景的建立。在产品碳标签方面,目前碳标签主要分为碳足迹标签、碳减排标签和碳中和标签三类。碳足迹标签公布了产品全生命周期或其中各阶段的碳排放量;碳减排标签公布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减排量低于某个设定目标;碳中和标签标示了产品碳足迹已经通过碳中和的方式被完全抵消。国际上,产品碳标签已经在包括英国、日本、美国、欧盟、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应用。如英国零售商Tesco已上架近8万种印有碳标签的产品,日本实施农产品碳标签制度,沃尔玛、IBM、宜家等均已要求其供应商提供碳标签等,以引导消费者选择碳排放较低的商品。我国产品碳标签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此,需要开始着手研制碳标识相关国家标准。在产品碳标识认证方面,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出台《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529号),要求“到2025年,国家层面出台5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一批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初步建成,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基本建立,碳足迹核算和标识在生产、消费、贸易、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显著拓展,若干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实现国际互认”。在“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工作方面,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等部门来具体实施。

2.2.3 加大项目碳减排标准供给

《通知》提出,“开展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余能利用、甲烷减排与利用等典型项目碳减排量核算标准研制工作”,这将有助于我国自愿减排市场规模的扩大。我国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以下简称CCER)已在2024年1月正式重启。目前已正式发布4个减排方法学,覆盖了绿碳、蓝碳和可再生能源三个方向。近期,生态环境部又发布了第二批两个减排方法学的征求意见稿——《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征求意见稿)》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公路隧道照明系统节能(征求意见稿)》。根据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夏应显介绍,下一步CCER将重点支持生态系统碳汇、可再生能源、甲烷控排、节能增效等项目发展。而这其中,甲烷控排将是未来重点减排领域。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联合发布的《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环气候〔2023〕67号)对我国如何实施甲烷排放控制做出了明确的指示。该方案提到,应“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甲烷利用和减排项目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通知》还提出,推动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纳入国家标准体系,支撑企业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等应用场景。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上证发〔2024〕3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深证上〔2024〕284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北证公告〔2024〕14号),对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要求。在自愿减排标准出台后,有利于披露主体参考相关标准客观公正地披露其减排工作成效,为社会公众和相关投资人提供公正的信息。

2.2.4 推动碳减排和碳清除技术标准攻关

《通知》提出,“制定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碳清除技术标准,尽快出台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量化与核查、相关术语等通用标准。抓紧构建二氧化碳捕集、运输、地质封存全链条标准体系”。

为减缓温室气体不断排放带来的气候变化问题,除了依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避免温室气体排放两种技术手段外,还需要通过移除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手段,以减少环境中不断累积的温室气体排放。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报告指出,碳移除技术(Carbon Dioxide Removal,CDR)是控制全球变暖不可或缺的技术之一。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发布的《2023年排放差距报告》,2022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再创新高,达到57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为了弥补排放差距,实现《巴黎协定》既定目标,大规模开展碳移除工作成为必要措施。根据全球自愿碳市场扩大工作组(Taskforce on Scaling Voluntary Carbon Markets,TSVCM)的研究,为实现全球升温不超过1.5℃的目标,全球碳排放到2030年应当减少230亿吨,其中大约20亿吨来自CDR。在2022年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AR6)发布后,CDR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迎来了快速发展。现阶段,美国和欧盟积极推动CDR发展,积极通过法律法规、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科研专项等方式加强CDR的研发应用和标准化工作。而我国在CDR领域工作开展较慢,后续需要加快相关CDR技术的攻关和标准建设。

在CDR标准建设方面,根据《The State of Carbon Dioxide Removal》(2nd Edition)的统计,目前全球范围内共有102种有关CDR的技术规范,覆盖了16种CDR技术方案。这102种CDR技术规范既有针对强制减排市场的,也有针对自愿碳市场的;既有国际范围内使用的,也有区域适用的;既有CDR技术单独使用的,也有与避免排放技术方案联合应用的。后续可考虑积极开展CDR减排标准建设,以扩充CCER市场支持范围,促进CDR技术发展。

2.2.5 绿色产品供给标准

《通知》提出,“在消费品基础上,制定钢管、建材、染料等工业品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修订卫生陶瓷、建筑陶瓷、纸和纸制品等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制定有利于丰富绿色产品的应用场景,例如推进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实施低碳产品采购。《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提出“研究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和电子电器、新能源汽车等产品绿色采购需求标准,开展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发展试点,适时将碳足迹管理有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以及“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符合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促进绿色低碳发展”。通过扩大低碳产品消费范围,以消费端带动生产端低碳转型。

2.3 计量能力重点工作内容

《通知》在计量能力方面提出八项具体任务,包括:(1)加强碳计量基础能力建设,(2)加强“双碳”相关计量仪器研制和应用,(3)加强计量对碳排放核算的支撑保障,(4)开展共性关键碳计量技术研究,(5)加强重点领域计量技术研究,(6)加强碳计量中心建设,(7)完善“双碳”相关计量技术规范,(8)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下文将对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2.3.1 加强计量对碳排放核算的支撑保障

《通知》提出,“优化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强化碳核算数据优先来源于计量器具的要求”。该条的关键在于强调碳排放相关数据来源在线监测,尽量减少人为估算、数据篡改等行为,提升数据质量。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两种数据:(1)原始数据,如烟煤、天然气、电力、石灰石等能源消耗量和原材料消耗量;(2)碳排放数据,即根据在线监测系统监测获得的碳排放数据。

《通知》提出,“充分发挥国家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作用,鼓励企业利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建立能源和碳排放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以生态环境部近期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征求意见稿)》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公路隧道照明系统节能(征求意见稿)》为例。这两个方法学相比第一批发布的四个方法学有一个重要的更新,即要求实现数据联网。具体来说,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征求意见稿)》的“适用条件”部分特别要求到:项目监测数据符合相关要求,且与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联网,减排量产生于项目计入期内、数据联网之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公路隧道照明系统节能(征求意见稿)》也有同样的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的《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是我国碳市场三大基础设施之一,其主要作用是记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相关数据。该平台通过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碳排放及相关参数异常数据实现自动识别校验,对存疑数据进行预警提示,实现了碳排放管理重点环节的数字化、智能化,丰富了数据质量管理技术手段,提升了工作效率。未来,通过将项目的监测数据接入该平台,一方面可以对项目的数据进行有效的存储管理,另一方面还可以及时校对,发现问题数据,确保整个减排项目在运营期间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从而避免CCER暂停前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相关要求。

2.3.2 在线监测系统(CEMS)的研究与应用

《通知》在加强“双碳”相关计量仪器研制和应用,开展共性关键碳计量技术研究,加强重点领域计量技术研究多处提及在线监测系统(CEMS),具体为:组织对国产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CEMS)开展计量性能测试评价,开展碳排放在线监测计量不确定度评定方法研究,开展碳排放直测方法与核算法的比对研究,在火电领域研制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气体浓度校准装置,不断提升碳排放和碳监测数据准确性和一致性。加强CEMS的应用不仅对我国建立行业领域碳排放监测预警机制有重要促进作用,更是对碳市场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对于前者,通过CEMS有助于实施常态化监测分析;对于后者,随着我国碳市场的逐步扩容,以及一年一履约的机制即将实施,碳核查机构将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因此有必要借助CEMS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目前,美国、欧盟已有较成熟的应用。美国环保署(EPA)采用CEMS数据作为报送数据,2015年美国73.9%的火电机组应用连续监测方法进行碳排放监测。在欧盟碳交易体系(EU ETS)下,纳入EU ETS的火电机组共2200余台,目前22个欧洲国家中大约有140台机组采用CEMS实测法,采用CEMS测量的火电机组设备占比约6%,占总EU ETS监管企业比例的1.5%,主要集中在德国、法国、捷克等。

我国在在线监测方面尚处于摸索阶段,但在加紧推动相关工作开展。在行业标准方面,2021年12月22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电力行业标准《火电厂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L/T 2376-2021),该标准填补了我国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行业标准空白,完善了发电行业碳排放监测核算技术体系。同时,还有相关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出台,此外,我国也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包含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检测试点技术指南。以火电行业为例,该指南对监测项目、点位布设要求、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质量控制和量值溯源及其他注意事项进行了要求。目前已完成第一阶段试点任务,实现重点行业、城市、区域三个试点层面全覆盖,5个试点行业共建成93台在线监测设备。未来围绕CEMS,将进一步提升监测设备性能、完善监测技术、补充政策法规、出台技术标准,全面提升在线监测数据质量。

2.3.3 加强碳计量中心建设

《通知》提出,“推动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目前,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国家碳计量中心(山东)、国家碳计量中心(广东)、国家碳计量中心(福建)已经先后获批筹建。下一步,各碳计量中心将加强碳计量相关技术研究、路径探索和制度建设,加强碳计量数据的采集、分析、评价和应用,加强碳计量人才培养,解决碳核算过程中碳排放数据准确性、溯源性、一致性问题,为温室气体排放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提供计量支撑,搭建为政府、行业、企业提供差异化、多样化、专业化的碳计量公共服务平台,扎实推进碳排放核算基础计量工作,更好发挥计量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的基础性作用,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4 保障措施

《通知》提出五项保障措施:(1)加强统筹协调;(2)强化宣贯培训;(3)开展先行先试;(4)加大经费支持;(5)深化国际合作。

2.4.1 强化宣贯培训

《通知》提出,“开展碳核算、碳减排相关计量、标准知识的宣贯培训”。以全国碳市场为例,2023年,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举办134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培训,约1.16万人次参与培训;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制作培训视频40个,线上培训超过1万人次。有力推动了碳核算标准的宣贯,让更多人熟悉并掌握火电的碳排放核算方法。下一步,需要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相关机构、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2.4.2 深化国际合作

《通知》提出,“持续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计量、标准领域国际合作”。2024年8月1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和欧盟委员会关于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该谅解备忘录的签订为中欧双方未来围绕碳市场建设发展更深入的交流奠定基础,有助于促进中欧双方在碳核算和碳市场方面的衔接,缓解我国出口企业所面对的贸易壁垒压力。

三、未来业务机会

《通知》的发布明确了后续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具体工作内容,也为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发展机会:

(1)计量技术研发。这部分包括标准编制、数据库建设、计量技术研究、计量设备开发与完善等业务内容。对此,相关研究机构、咨询机构、高校、环保企业等都可以参与到相关工作中。在在线监测领域,根据碳监测试点范围,目前碳监测市场主要可分为排放源温室气体监测和环境温室气体监测两大类。根据平安证券预测,为碳市场服务的监测点和政府监测点的市场约有74亿元。如果考虑企业自查和数据披露的需求,碳监测的市场空间更大。已有先河环保、北京雪迪龙聚光科技、安徽蓝盾等企业开展了相关工作。这其中,金融机构可以重点考虑支持相关计量设备公司,为其提供资金支持,或是共同开发合适的商业模式。

(2)绿色产品生产与采购。随着绿色产品认证和评价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提升社会对绿色产品的认识,进而促进市场绿色产品供给。为促进良好的绿色产品生产消费形成,未来一方面可以对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给予政策、财政、税后和金融支持;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绿色产品时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价格优惠或利率优惠(如使用到消费贷)。

(3)减排项目开发。通过更多减排方法学的开发,有助于相关减排项目的开发,其签发的减排量可通过市场交易获得额外收益。

(4)培训与认证服务。对于培训业务,《通知》提出,“鼓励企业与相关高校、专业机构合作举办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标准方面的专业人才培训班”。通过培训,可以帮助相关机构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对于认证业务,需要合适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产品、项目的碳排放和减排量进行确认,以满足后续如碳市场、绿色采购、信息披露、节能考核、碳金融产品等应用场景的要求。

(5)设备更新。《通知》提出,要“提高工业领域能耗标准要求”和“加快产品能效标准更新升级”,因此不符合的相关标准的工业设备将被淘汰替换。金融机构后续可关注相关领域,通过提供项目贷款、金融租赁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设备淘汰升级。

注:

[1]资料来源:关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0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B/OL],2024/8/8[2024/8/8],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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