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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协最新发布:(试行)律师办理物流快递(外卖)企业合规业务指引(2024)

2024-11-22 09:10:10 1

2024年3月27日,继2021年至2023年陆续发布30部业务操作指引后,上海律协全新发布了14部业务操作指引。本次操作指引涵盖了并购重组、国际贸易、国资国企、环境资源与能源、劳动与社会保障、现代物流、医药健康、知识产权、仲裁、调解10大板块,是上海律师行业专业化发展的又一成果。目前相关操作指引已全部更新至东方律师网“业务研究”板块,可登录网站进行查看。

其中,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起草的《(试行)律师办理物流快递(外卖)企业合规业务指引(2024)》已在东方律师网发布,试行一年。

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就物流快递企业在主体合规、经营合规、安全生产、数据合规、规范用工、绿色快递等方面的重点合规问题进行梳理,为律师处理具体事务时提供操作参考。

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试行)律师办理物流快递(外卖)企业合规业务指引(2024)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企业主体合规

第三章 企业经营合规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五章 数据合规

第六章 规范用工

第七章 绿色快递

第一章

概述

为促进上海地区物流快递(含外卖,下同)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提升物流快递企业的合规意识,方便物流快递企业的合规工作,上海市律师协会现代物流业务研究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上海市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规范》《上海市快递包装基本要求》,结合上海市物流快递外卖企业的实际,特制订本指引。

本指引就物流快递企业在主体合规、经营合规、安全生产、数据合规、规范用工、绿色快递等方面的重点合规问题进行梳理,为律师处理具体事务时提供操作参考。

【适用对象】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

企业主体合规

一、设立资质

【基本要求】

1、物流快递企业是指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其应当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和地域范围。

2、物流快递企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3) 具备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① 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

② 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

③ 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

④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

⑤ 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服务能力;还应当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意向书;

(4) 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5) 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① 从业人员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等保障制度;

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③ 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制度;

④ 快件安全检查制度;

⑤ 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监控、安检等设备设施;

⑥ 配备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配置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提供快递服务有关数据;

⑦ 监测、记录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技术措施;

⑧ 快递服务信息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国内快递业务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4、物流快递企业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还应当能够向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的报关数据,位于机场和进出口岸等属于海关监管的处理场地、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5、《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许可范围及审批程序

(1) 物流快递企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有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有效期限,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记载开展快递业务经营活动;

(2) 物流快递企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①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 符合许可证申请条件的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提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3) 在邮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4)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有效期限开展快递业务经营活动。

【风险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以及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企业超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上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许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经营许可,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物流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案例参考】

1、2023年4月11日,因a快递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就经营快递业务,邮政管理局对a公司罚款8万元。

2、2018年6月30日,因b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就经营快递业务,邮政管理局依法责令b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没收违法所得2510元,处以5万元罚款。

二、设立方式

(一) 直营与加盟

【基本要求】

1、直营模式

物流快递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快递业务的,子公司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物流快递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从事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凭物流快递企业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办理注册登记,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2、加盟模式

拥有经营资源的物流快递企业许可加盟商使用其经营资源从事快递业务的,作为特许人的物流快递企业和作为被特许人的加盟商应当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要求:

(1) 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拥有至少2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2)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被特许人的经营许可范围不得超过特许人的经营许可范围;

(3)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签署书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用户权益被损害后的赔偿责任。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 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② 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③ 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④ 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⑤ 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及促销与广告宣传;

⑥ 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用户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⑦ 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⑧ 违约责任;

⑨ 争议的解决方式;

⑩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安全责任。被特许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特许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特许经营合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约定,内容可参考《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gf-2011-2511;

(4)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5) 特许人应当根据从事快递业务的范围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①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②经营资源信息;③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站点/网点分布情况。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6) 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及特许经营相关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① 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② 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③ 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④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⑤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⑥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⑦ 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⑧ 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⑨ 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⑩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7)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被特许人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在被授权的特定区域内开展业务,接受特许人的监督;

(8)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9)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10)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11) 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风险提示】

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未能满足商业特许经营和快递业加盟的基本要求的,商务主管部门或邮政管理部门将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2、特许人制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得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加重被特许人责任、限制或排除被特许人主要权利,否则格式条款无效。特许人应采用合理方式提示被特许人注意免除或者减轻特许人责任等与被特许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按照被特许人的要求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如特许人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被特许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被特许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特许人赔偿,也可以要求被特许人赔偿。

4、就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的责任分担,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相应处理。通常法院会结合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控制程度以及对被特许人管理监督风险防控义务的履行程度等情况,判定特许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5、实践中很多加盟商取得特许经营后违规将快递业务发包、分包给不具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人,承包方以发包方的名义开展活动,如承包方导致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由承包方作为赔偿责任主体、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由发包方作为赔偿责任主体、发包方承担责任后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内向承包方追偿。

6、如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参考】

1、万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骑自行车的陈某发生碰撞,致使陈某倒地受伤。万某系a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为a公司履行职务。a公司作为被特许人与特许人b公司签署了《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合同约定被特许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人事劳资纠纷及任何相关风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被特许人自行承担。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将事故发生区域的快递服务通过特许经营权的形式授予a公司,万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万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于b公司的责任,a公司与b公司之间系特许经营关系,虽然特许经营双方本质上系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但由于特许经营双方共同的外部特征,往往被特许人在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第三人难以区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且特许人在转让特许经营权的过程中,也会获得相应商业利益。因此,特许人也应对被特许人对外的侵权行为承担适当责任,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故法院确定b公司对a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2、2023年4月13日,因y快递公司违反《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与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以加盟形式经营快递业务,邮政管理局对y快递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责令y快递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加盟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后合法经营。

3、j公司以“j轮椅服务站加盟合作协议”的合同形式对外开展“j轮椅”品牌的快递代收发业务的特许经营活动。2018年8月15日,j公司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案发,j公司尚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022年3月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j公司未按规定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j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并要求j公司及时履行备案等义务。

(二) 对加盟商的管理:内部罚款的合法性

【基本要求】

1、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特许人有权对被特许人进行“罚款”的,该等约定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合法有效的约定。特许人在依据合同对被特许人“罚款”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特许人应当设置公平合理的考核与“罚款”规则,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对加盟商罚款的合同依据;

(2) 特许人应当充分保障加盟商对考核与“罚款”规则以及考核结果的知情权,并为加盟商保留提出异议或申诉的权利。特许人应当向加盟商提供并告知规则文本,如特许人通过网络系统向加盟商公示文本、与加盟商进行罚款及费用结算的,应当保证加盟商知悉获取相关规则文本的途径、保证加盟商可以自由进入系统获知相关规则及结算结果。

2、特许人应当完善对加盟商的考核机制,遏制“以罚代管”,加强对恶意投诉的甄别处置,拓宽加盟商的救济渠道。

【风险提示】

1、特许人对加盟商“罚款”应当保证加盟商明确知晓“罚款”规则及结算结果,否则,特许人对加盟商承担的“罚款”后果也应负一定责任,“罚款”金额需作相应扣减。

2、加盟商需仔细阅读合同约定及“罚款”规则,对不理解的地方可要求特许人释明,否则可能因误解“罚款”规则导致操作不规范被罚款。加盟商还应注意积极行使合同约定的申诉权,以免因未及时行使申诉权遭受巨额“罚款”。

【案例参考】

在朱某与a快递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因a快递公司未能向朱某提供书面合同及结算规则等文本,未向朱某详细告知和说明派件类处罚款、总部账单罚款扣款等事项,在2018年11月和12月进行巨额扣款罚款亦未及时如实告知朱某,a快递公司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朱某对a快递公司上述罚款扣款有异议,但未及时向a快递公司提出,其默认的行为丧失异议纠正的可能,诉讼中又未能充分举证异议成立的依据,朱某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双方对该节争议的事实均有过错,法院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情况酌情予以处理,判定朱某、a快递公司各自承担一半的扣款罚款款项。

第三章

企业经营合规

一、业务监管

(一) 人员管理

【基本要求】

1、物流快递企业应当聘用具备资质的驾驶员等各岗位员工,建立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素质、知识储备和能力条件、专项培训、培训考核等要求。

2、物流快递企业中从事货运经营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3、物流快递企业中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机动车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4、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对其聘用的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敦促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5、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聘用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风险提示】

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从业人员所属的物流快递企业应当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参考】

闫某、廖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闫某受雇于李某,闫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投递s快递公司的快件。法院审理认定,闫某作为快递从业人员从事的快递业务所属企业为s快递公司,因此,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三条,闫某在从事快递业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s快递公司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 车辆管理

【基本要求】

1、机动车辆管理

(1) 物流快递企业应当使用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从事快递运输经营,为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健全交通事故处理保障机制;

(2) 物流快递企业应当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使用的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的货运车辆应当申请取得道路运输证,并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3) 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安全与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与技术管理档案。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定期维护车辆并对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安全排查,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4) 使用机动车从事业务活动的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① 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② 做好驾驶人的信息核查,并在与驾驶人签订的协议中明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及违约责任,定期对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

③ 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做好机动车辆管理、维护等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④ 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⑤ 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货运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⑥ 引导驾驶人依法、安全、文明驾驶,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⑦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对于使用机动车从事闪送、跑腿、餐饮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参照本条前款规定加强对业务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

2、电动自行车辆管理

(1) 物流快递企业应当使用取得公安机关合法专用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

(2)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物流快递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① 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② 对驾驶人、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信息核查,并在与驾驶人签订的网约配送协议中明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及违约责任,定期对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

③ 监督驾驶人使用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做好车辆管理、维护等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④ 督促驾驶人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⑤ 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⑥ 将车辆、驾驶人信息和违法车辆配送时间、路线等与交通安全管理相关的信息接入公安机关非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⑦ 实施驾驶人惩戒机制,引导驾驶人依法、安全、文明驾驶,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3)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① 对驾驶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② 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

③ 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

(4) 物流快递企业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区域,并通过设置防火隔离带等方式实现与快件装卸、分拣、存放等区域的物理隔离,确保充电安全。

3、鼓励物流快递企业以及非机动车配送企业对服务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实施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规范服务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运营管理。

4、支持物流快递企业以及非机动车配送企业为服务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统一购买意外险。

【风险提示】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物流快递企业,将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将被处以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前述情况,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相应罚款。

3、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对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维护货运车辆的物流快递企业,将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4、上海地区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物流快递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由公安机关或者邮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或消防安全管理义务的,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数额较大罚款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拒不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或者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以罚款同时可责令停业整顿;对交通安全专职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驾驶人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其所属的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参考】

1、2020年7月,上海市嘉定区交通委员会执法大队对m快递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m快递公司处以罚款。

2、2020年5月,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对l快递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行为,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l快递公司处以罚款3千元。

3、2022年10月,上海市黄浦区消防救援支队对y物流公司经营的s快递网点存在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充电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y物流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三) 场站管理

【基本要求】

1、快递场站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应的经营条件,包括:

(1) 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等设施;

(2) 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 满足经营规模、经营类别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 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场站备案。

3、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场站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对进出快递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4、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在其快递场站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不得违规存放危险货物。

5、物流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6、经营货运场站的物流快递企业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

7、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就快递场站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8、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快递场站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风险提示】

1、物流快递企业经营货运场站未进行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物流快递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业务。

2、物流快递企业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入货运场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相应罚款。

3、物流快递企业擅自改变货运场站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如物流快递企业拒不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规范寄收

(一) 最后一公里

【基本要求】

1、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网点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2、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快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物流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3、快件无法投递的,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物流快递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2) 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3) 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

【风险提示】

1、物流快递企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将对物流快递企业处以相应罚款。

2、物流快递企业未按照与用户约定对快件进行投递导致快件丢失或损坏的,用户有权要求物流快递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参考】

2022年10月18日,因d公司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行为违反《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邮政管理局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对d公司处以罚款3千元的行政处罚。

(二) 快递末端网点

【基本要求】

1、快递末端网点开办之日起20日内,开办者应当向网点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2、物流快递企业开办快递末端网点不得超出企业自身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有效期限。物流快递企业如撤销其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或者合作终止的,应当提前5日通过信息系统告知原备案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3、快递末端网点应当设置快件存放和保管区域,配备相应的通讯、货架、监控等设备设施,公示快递服务组织标识。

4、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对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加强管理、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物流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办末端网点的,应当对收寄、投递快件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风险提示】

1、物流快递企业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办理备案的,邮政管理部门可对开办者采取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2、快递末端网点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由开办网点的物流快递企业承担快递服务质量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快递末端网点在日常经营中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均由开办者承担。如快递末端备案网点损害快递员合法权益的,应当由开办网点的物流快递企业依法承担责任。

【案例参考】

2019年12月3日,s快递公司因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按规定备案,违反《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上海市浦东邮政管理局责令s快递公司完成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并罚款2千元。

(三) 快件箱

【基本要求】

1、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

(1)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以及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向企业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申请经营智能快件箱经营业务,设置智能快件箱网点应当向所在地邮政管理局办理网点备案;

(3) 智能快件箱具备接收交寄物品功能或具备投递快件功能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为实名收寄或收件人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和服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收寄快件的,应当告知寄件人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并通过智能快件箱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

(4)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保存交寄、收寄、投递、领取和拒收退件等操作记录;通过智能快件箱查验寄件人身份的,应当保存查验结果。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5)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并设置公平合理的超时收费;

(6)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授予使用智能快件箱收寄或者投递快件的权限;

(7)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安装监控设备,监控交寄、收寄、投递、领取等操作的全过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

(8)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在箱体外表显著位置标明该智能快件箱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智能快件箱有编号的,应当标明编号;

(9)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保证智能快件箱正常使用,对其已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进行维护,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2、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

(1)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除与寄件人另有约定外,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2) 如有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的、寄件人身份未经查验或者未登记身份信息或其他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情形,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收寄,应当场将交寄物品退回智能快件箱并告知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

(3)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

(4)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建立智能快件箱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操作规范,以及服务时限、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事项。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准确记录向快递从业人员分配智能快件箱使用权限的情况并及时更新。

3、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为不同主体的,双方应当书面明确各方在服务人员管理、快件寄递、注意事项通知、数据管理、快件安全、信息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双方终止合作的,应当协商并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

1、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未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的,邮政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存在未标明智能快件箱相关信息、未保存操作记录和查验结果、违反规定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授予使用权限、违反规定开放交寄物品功能、收寄与交寄信息不一致的交寄物品等违规行为的,邮政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罚款。

2、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如委托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查验寄件人身份、登记寄件人身份信息和交寄物品信息以及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的,不免除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自身的相应的义务。

【案例参考】

2022年3月11日,因f公司违反《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就其智能快件箱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邮政管理局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对f公司作出罚款8千元的行政处罚。

(四) 实名收寄

【基本要求】

1、物流快递企业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在快递单上填写的身份信息与身份证件进行查验,登记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但不得在快递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身份信息。

2、物流快递企业采取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方式收寄快件的,应当一次性查验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寄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流快递企业应当核对、记录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留存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将安全协议以及用户身份信息保存至协议终止后不少于1年,并将与其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3、对委托他人交寄快件的,物流快递企业应当核对、记录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4、物流快递企业委托其他物流快递企业经营快件收寄业务的,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方的实名收寄义务,规定实名收寄的作业规范,培训、指导受托方执行实名收寄。

5、物流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即国家邮政局网站安易递实名收寄公共服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6、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对获取的用户身份信息严格保密,并将在实名收寄中收集和产生的用户信息和重要数据在境内存储。如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身份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时,物流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风险提示】

1、物流快递企业未实行并严格执行实名收寄要求的,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顿整业、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同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相应处罚。物流快递企业因未执行实名收寄违反反恐怖主义相关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将对物流快递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罚款。

2、物流快递企业委托其他物流快递企业经营快件收寄业务的,委托方对实名收寄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物流快递企业因使用智能快件箱而委托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查验寄件人身份、登记寄件人身份信息和交寄物品信息的,物流快递企业的实名收寄义务不因委托而免除。

3、物流快递企业因未按要求在收寄快件时对寄件人进行实名检视,从而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参考】

1、2019年10月25日,因a公司未按规定留存用户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违反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上海市松江邮政管理局根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对a公司处以罚款6千元,同时责令a公司进行改正,按规定留存用户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2019年12月11日,因b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上海市浦东邮政管理局根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对b公司处以5千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人方某处以500元罚款,同时责令b公司改正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

3、2020年5月22日,多名客户通过线上购物方式向王某购买货物,王某通过s快递公司邮寄货物14单,支付快递费122.10元,s快递公司因系统问题在录单时错将寄件人记载为“施某”。2020年5月23日,s快递公司告知王某寄送的快递被取消,王某于2020年5月24日将快递取回。同日,王某通过其他快递将货物邮寄给买方,支出快递费用852元,并自行开车将剩余1单货物送至目的地。后王某提起诉讼要求s快递公司支付快递费992.10元、运输费100元及赔偿损失7千元。法院审理认为,s快递公司在系统出现录单问题后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或及时联系王某进行处理,在未对寄件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登记的情况下收寄王某包裹及收取运费,此后又以王某未实名认证为由不予投递,造成王某包裹邮寄延误,s快递公司应当返还王某相应的运费并赔偿损失,包括王某为防止自身损失扩大改由其他快递寄件并为此支付的运费与s快递公司收取的运费之间的差额损失、王某开车自行送货支出的合理费用损失。

(五) 收寄验视

【基本要求】

1、物流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快件时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验视:

(1) 用户在快递单上填写的信息是否完整、清楚;

(2) 用户在快递单上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其实际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相符;

(3) 用户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禁止寄递的物品包括:

①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②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③ 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④ 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⑤ 流通的各种货币;

⑥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4) 用户交寄的限制寄递物品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5) 快件的封装是否满足寄递安全需要;

(6) 其他需要检视的内容。

2、物流快递企业接收、验视用户交寄的快件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当面提醒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

(2) 指导用户完整、清楚填写快递运单,并提醒用户填写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3) 当面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协助用户妥善封装;

(4) 验视时发现疑似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不能当场确定安全性的物品的,应当要求用户依法出示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开具的安全证明;

(5)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用户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书面凭证的,应当向用户详细说明证件或者书面凭证的类别和要求;

(6) 对验视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禁止寄递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

3、物流快递企业在检视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快件应当不予收寄:

(1) 用户拒绝当面验视的;

(2) 用户填写的快递运单信息不完整的;

(3) 用户在快递运单上填写的信息与其交寄的实物不符或者填写的信息模糊,并且拒绝修改或者拒绝重新填写的;

(4) 用户交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属于禁止寄递物品,或者在内件物品、封装材料、填充材料中夹带禁止寄递物品的;

(5) 用户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书面凭证的;

(6) 用户交寄限制寄递的物品超出规定范围的;

(7) 用户交寄的快件不符合储存、转运安全要求的;

(8) 物流快递企业依法要求用户开拆所交寄的信件,用户拒绝开拆的;

(9) 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物流快递企业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但用户不能出具的;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情形。

4、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对验视后收寄的快件加盖验视章等方式作出验视标识,并载明验视人员的姓名或者工号。

5、物流快递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收寄验视岗位责任,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

6、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强化对从业人员验视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从事快件收寄验视的人员经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收寄验视应急处置机制,适时修订完善预案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保障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8、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加强对寄递物品的验视,防止寄递毒品和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9、对于从事闪送、跑腿等网约外卖配送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前述规定加强对配送人员的规范管理。

【风险提示】

1、物流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规收寄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将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物流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物流快递企业因未执行收寄验视违反反恐怖主义相关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将对物流快递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罚款。

2、物流快递企业因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规收寄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参考】

1、2019年11月29日,因a公司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上海市奉贤邮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责令a公司停业整顿3天,并责令a公司严格落实收寄检视制度。

2、2017年11月28日,因b公司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上海市宝山邮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吊销了b公司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3、杨某在二手交易平台上自邵某处两次购买银环蛇,第一条银环蛇由c公司负责运输,第二条银环蛇由d公司运输。后杨某被银环蛇咬伤,经治疗无效死亡。法院审理认为,c公司和d公司实施了接收装有银环蛇的包裹、进行运输并向杨某投递的行为。其收件、运输、投递行为完成了涉案两条银环蛇的交易闭环,如其未实施上述行为,则不会产生杨某成功接收两条银环蛇的结果,故二公司行为与杨某的损害间均存在因果关系。二公司作为物流服务提供者,未对装有银环蛇的快递包裹进行收件验视和安检,以致自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件、运输并向杨某投递了危及寄递安全和用户安全的毒害性物品银环蛇,并最终完成投递交付,二公司忽视法律为了保护他人生命或财产利益而规定的安全制度,未达勤勉标准,均构成过失。法院综合c公司和d公司所处环节、功能作用大小及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判定由c公司和d公司分别承担1.5%的侵权责任。

(六) 安全检查

【基本要求】

1、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

2、物流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制定使用、管理和维护规程,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3、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4、物流快递企业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立即报告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并根据物品类型按下列要求处理:

(1) 发现各类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2) 发现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3) 发现各类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4) 发现各类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视情况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5) 发现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

(6) 发现各类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权等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7) 发现各类禁止寄递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

(8) 发现各类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国家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9) 发现使用非机要渠道寄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10) 发现各类间谍专用器材或者疑似间谍专用器材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11) 发现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依法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5、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风险提示】

1、物流快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物流快递企业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3、物流快递企业因不建立或者不执行安全检查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参考】

2021年8月6日,因a公司未按规定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的行为违反了《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海市奉贤邮政管理局根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a公司处以2千元罚款,同时责令a公司改正按规定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第四章

安全生产

一、消防安全

【基本要求】

1、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流快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该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物流快递企业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风险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流快递企业违反上述基本要求中第1条,未履行其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流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有上述第(3)至第(6)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流快递企业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案例参考】

1、2021年7月30日,l物流公司因存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l物流公司处以8千元的罚款。

2、2022年1月6日,s物流公司因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责令s物流公司停产停业,并处罚款6千元。

二、设备安全

【基本要求】

1、物流快递企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物流快递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物流快递企业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3、物流快递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物流快递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物流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检设备,安检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检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规程,并配备满足安检需要的安全检查人员,操作安检设备使用、管理安检设备应执行定人、定机、定岗、定责制度,且应强化对安检设备的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确保安检设备正常运行。安检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对安检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故障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做好安检设备事故、故障的统计、分析工作,对经常发生故障的部位或者部件,应当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分析、排查,并制定防范和改进措施。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制定安检设备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发生安检设备严重故障或者其他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风险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物流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5)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根据《邮件快件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物流快递企业未按该办法的规定配置、使用、管理安检设备的,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参考】

2022年3月10日,s物流公司因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对s物流公司处以5千元的罚款。

三、存储安全(危险品)

【基本要求】

1、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在其快递站场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不得违规存放危险货物。

2、物流快递企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存储危险化学品。

3、从事储存危险化学品业务的物流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且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4、物流快递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5、物流快递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6、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9、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的物流快递企业在对危险品进行储存时,应按照如下要求规范操作:

(1) 应采用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的方式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储存;

(2) 应选择符合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防火要求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储存要求的仓储设施进行储存;

(3) 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设计和经营许可要求,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品种、数量;

(4)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满足危险品分类、包装、储存方式及消防要求;

(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存,应符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及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6) 储存爆炸物的仓库,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以及物品存放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的要求;

(7) 储存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仓库,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的要求;

(8) 储存具有火灾危险性化学品的仓库,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及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9) 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钾、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10) 剧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将储存地点、储存数量、流向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风险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快递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未能满足存储安全(危险品)的基本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将对其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参考】

2022年12月21日,h物流公司因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对h物流公司处以16万元的罚款。

四、安全监督

【基本要求】

1、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包括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其中,营业场所、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全面覆盖,处理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各出入口、主要生产作业区域。物流快递企业保存监控资料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其中,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以及智能快件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物流快递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监控资料。

2、物流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风险提示】

根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物流快递企业未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在规定的覆盖范围内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或者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要求报送资料、信息、数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基本要求】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物流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类型及分级,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事件发生地邮政管理相关机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同时对事件进行先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2、物流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3、物流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物流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 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 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5、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

【基本要求】

1、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其快递末端网点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2) 服务规范、作业规范;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接收实习学生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 收寄、投递快件人员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

(5) 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能力;

(6) 消防安全的教育和培训,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7) 道路交通及车辆驾驶安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8) 对突发事件、特殊事件、不可抗力事件、事故等的应急处置,保证从业人员了解应急处理措施;

(9) 验视快件的知识与技能,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和标准,验视邮件、快件的操作方法,禁止寄递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从事快件收寄验视的人员经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0) 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1) 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知识、技能;

(12) 包装操作知识技能,从而保护快件安全。

2、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将相关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制度,健全档案,详细记载相关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物流快递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鼓励物流快递企业采取集中脱产培训、远程教育、校企合作、岗位实践等方式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和培训资源开发,及时完善培训软件、教材教程、违禁物品图库等,及时更新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4、物流快递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风险提示】

1、邮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物流快递企业执行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物流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物流快递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未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4、根据《邮件快件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物流快递企业未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的,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根据《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物流快递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包装操作培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数据合规

一、数据合规管理

【基本要求】

1、数据资产管理与分类分级

物流快递企业当盘点其拥有的数据资产,识别数据合规管理的对象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生产、经营管理和信息系统运维等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全部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明确数据类型、处理目的、存储位置、存储期限、数据规模等基本信息。

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参考或遵循国家有关物流快递行业数据分类分级的原则、方法与标准,结合本市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重要数据目录管理机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控标准和管控要求,对所拥有的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形成数据资产目录,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2、数据处理全流程合规管理

对于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使用、加工、提供、公开、删除等全流程处理活动,物流快递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与商业道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指导下处理数据,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与合规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全流程数据处理的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保障数据处理全流程的安全与合规,具体可以包括:

(1) 建立数据收集流程与方法,识别并记录数据来源、收集渠道,明确收集外部数据时获得授权的范围,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数据,并采取加密、脱敏、防泄漏、访问控制、日志记录等安全措施,保证数据安全、可追溯;

(2) 建立数据存储安全管理要求,在分类分级的基础上明确各类各级数据的存储介质和逻辑结构,确定并执行相应的存储要求,包括加密、访问控制、日志记录、安全监测感知、备份与恢复等;

(3) 建立在不同数据应用场景下的数据传输安全管理要求,建立传输通道安全、内容安全和接口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并针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数据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证数据传输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 建立数据使用与加工流程及方法,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及获得授权的范围使用、加工数据,设立数据访问和导出的权限管控,设置异常操作的监控与处置机制,同时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使用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5) 建立数据提供与公开的风险评估和授权审批流程,以合同等方式明确数据接收方的合规义务,并针对数据提供和公开行为采取监测、审计和日志管理等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提供数据不超出审批授权范围;如涉及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履行相应的数据出境合规义务;

(6) 建立数据删除流程与检验标准,对审批和删除过程进行记录,及时删除保存期限届满的数据,审慎确认需删除的数据内容并确保被删除数据不可恢复。

3、物流快递企业进行本节所述的数据合规管理的,应定期对新增数据进行梳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物流快递行业对于数据分类分级与全流程合规管理标准的变化,及时更新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教育与培训,形成整体的合规文化,保证企业实际数据处理活动持续处于有效利用和合法保护的状态。

【风险提示】

1、快递物流服务中使用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无人车、无人机、智能穿戴设备、收派移动作业终端等智能服务终端的场景下,因设备丢失或设备保护措施不足等导致数据泄露的风险。

2、在快递运单丢失、经手人员泄露、客户丢弃快递包装等场景下存在数据泄露风险。

3、在跨境快递物流服务中,可能存在数据未授权出境、接收方无法提供充足安全保障措施或数据在境外未能得到与境内同等保护水平的风险。

【典型场景】

1、快递收派服务过程中,应验证收派员身份,限制收派员访问的数据内容,对运单信息采取去标识化、传输加密等安全措施。

2、在智能服务终端监控环境中,应设置显著提示标识,提示行人已进入监控范围,并建立对监控信息的访问控制和查阅记录。

3、在使用收派移动作业终端时,应采用口令、密码、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的组合对使用者进行身份校验,并及时删除终端中离线存储的保存期限已届满的个人信息。

二、数据共享与监管

【基本要求】

1、物流快递企业内部优化数据管理流程,实现收派、运件、仓储等过程的数据集成与共享,并运用大数据对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数据合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与风险评估,如通过数据互联自动检查评估数据中断风险等。

2、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协助邮政、电信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物流快递企业间数据共享制度,在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共同提升配送效率。

3、物流快递企业预留安全监管数据接口,收集、分析与寄递安全有关的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4、物流快递企业应尽力解决敏感数据泄露、数据违规操作访问、数据流转等安全问题,配合支持监管部门开展快递物流服务的数据安全监管工作,接受监管部门就推进隐私面单、保护智能服务终端数据、评估第三方数据安全管理能力等治理措施作出的指导。

【风险提示】

在数据共享过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物流快递企业等共享双方可能因主客观各类因素中断数据传输,若双方未能就数据共享活动协商一致,或因数据传输安全问题导致数据传输、共享中断的,可能对用户和消费者造成重大影响。

【典型场景】

某市某区建立了智慧邮管综合管理平台,归集绘制了全区快递“一张图”,将所有园区、网点包括村级服务点纳入24小时在线监管并每日巡查,对当日投递量、当日寄递量、全国快递量城市排名,行业人、车、件情况,安全预警、申诉服务,重点工作挂图展示,实现快递企业“一企一档”全生命周期精细管理以及快递进村路径等统一数据管理。

三、个人信息保护

1、企业应梳理涉及处理个人信息的各类场景,确保相关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政策的要求,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处理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2) 具备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基础,如取得个人的同意或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3)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前应额外告知处理的必要性及其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并取得单独同意;

(4) 满足个人信息的委托处理、共同处理自动化决策、公共场所图像采集、跨境传输等场景下的特殊合规要求;

(5) 为用户行使个人信息主体权利提供便捷的申请受理机制,包括查询反馈规则、投诉反馈渠道等。

2、物流快递企业应建立快递运单管理制度并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用户信息,定期删除已届保存期限的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相关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非法提供物流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3、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机制,明确企业应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业务场景,制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评估标准及规范,对相应情形进行事前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保存评估报告及个人信息处理情况记录至少三年。

4、物流快递企业合规部门定期对企业在内部管理和业务经营过程中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形成并保留审计记录。

【风险提示】

1、物流快递企业通过app提供服务时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或过度索取app系统权限的风险;

2、在快件的中转过程中,接触用户个人信息的企业内部人员多,且管理难度大,可能出现内部人员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风险;

3、物流快递企业以业务营销、业务风险控制、提升服务质量为目的分析个人信息,对用户进行画像和信息推送,但未提供有效的拒绝个性化推荐和删除相关信息等功能,存在个人权益受损的风险。

【案例参考】

a公司多次调用刘某预留的电话号码,绑定刘某身份证号的系统信息寄送快递,经刘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前述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后,a公司仍进行取件及寄送。法院认为,a公司继续存储刘某身份证件号码的行为侵害了其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以刘某身份信息寄他人快递具有较大过错。

四、风险评估与处置

1、物流快递企业应根据外部合规要求,明确数据风险评估、结果汇报和调整措施的流程与方法,及时对数据处理过程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2、物流快递企业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非法访问、网络攻击等安全弱点时,企业合规部门应及时组织各相关部门讨论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3、发生用户信息或业务数据泄露等网络数据安全事件时,企业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遵守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安全事件进一步扩大;如有必要的,应及时告知用户并向邮政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报告。

【风险提示】

数据处理过程中时刻存在安全与合规风险,合规管理需要持之以恒的监管。企业消极应对数据安全弱点,导致安全事件出现或扩大不当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参考】

2020年7月y公司监测到河北省区下属加盟网点有异常查询操作行为,调查后发现疑似个别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勾结窃取运单信息,导致信息外泄,并向当地公安报案协助调查。上海市网信办网安处约谈了y公司,责令y公司认真处理员工违法违纪事件。

第六章

规范用工

一、用工形式

【基本要求】

1、劳动合同型用工:物流快递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物流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2、劳务派遣型用工:物流快递企业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物流快递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应当依法履行劳动派遣用工单位责任。

3、灵活就业型用工:物流快递企业应当与灵活就业型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合理确定物流快递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4、合作用工:物流快递企业通过外包、加盟、代理等方式与其他企业合作的,物流快递企业与从业人员不直接建立相关合同关系,从业人员仅与合作企业签订劳动、劳务或承揽合同。物流快递企业与合作企业均应当按照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主体责任。

【风险提示】

1、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保,否则劳动者可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物流快递企业赔偿双倍工资。

2、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使物流快递企业与该劳动者之间未签署劳动合同或签署其他名义合同的,物流快递企业也不能以此为由规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物流快递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其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物流快递企业业务组成部分的,应当认定物流快递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参考】

a货运代理公司承包经营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a货运代理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配送业务承包协议》,约定由某劳务公司负责配送员招募和管理工作。何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外卖配送服务协议》,约定何某在某外卖平台注册为网约配送员,并进入a货运代理公司承包的配送站点从事配送业务,何某须遵守a货运代理公司制定的站点工作制度等内容。何某与a货运代理公司未签订任何协议。后何某在执行配送任务途中摔倒受伤,其要求a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其赔偿各项治疗费用,a货运代理公司以未与何某订立任何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某劳务公司以与何某之间系劳务合作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根据a货运代理公司对何某的劳动管理程度,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一,何某须遵守某货运代理公司制定的《配送员管理规则》,按时到站点考勤;其二,某货运代理公司通过扣减服务费等方式对何某的工作时间、接单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管理;其三,某货运代理公司根据单方制定的服务费结算办法向何某按月结算服务费;其四,何某虽以平台名义从事配送任务,但某货运代理公司将其纳入站点的配送组织体系进行管理。综上,a货运代理公司对何某进行了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动者保障

【基本要求】

1、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形成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制定合理的末端派费标准,保证末端投递基本支出,保障快递员基本劳动所得。

2、物流快递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

3、物流快递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完善休息制度,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4、物流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提升劳动者社会保险水平。物流快递企业可积极主动为快递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对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统筹按照地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或营业额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5、物流快递企业应当优化快递员生产作业环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大资金投入、配齐劳保用品、升级作业装备、改善工作环境,确保生产作业安全,并加强对快递员职业操守、服务规范、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教育培训。

6、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时,应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听取工会、快递员代表意见,充分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7、物流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对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快递员,物流快递企业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快递员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快递员在多平台就业。

第七章

绿色快递

一、绿色包装

【基本要求】

1、物流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邮件快件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2、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推进对包装物依法实行绿色产品认证,逐步健全行业绿色认证体系。

3、物流快递企业的包装选用应符合国家规定:

(1) 物流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包装物管理制度,采购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物;

(2) 物流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

(3) 物流快递企业使用的包装物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以及苯类溶剂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

4、物流快递企业应当按照环保、节约的原则,根据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性质、尺寸、重量,合理进行包装操作,防止过度包装,不得过多缠绕胶带,尽量减少包装层数、空隙率和填充物。邮件快件包装空隙率原则上不超过20%。

5、物流快递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制修订本单位包装操作规范,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

6、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制度,加强包装操作知识技能培训。

【风险提示】

1、物流快递企业使用的包装物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以及苯类溶剂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且不得使用有毒物质,否则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物流快递企业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物流快递企业对邮件快件的包装操作明显超出邮件快件内件物品包装需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物流快递企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节能管理

【基本要求】

1、物流快递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实施绿色采购,支持商贸物流枢纽、配送网络、市场集群等市场主体成为绿色供应链物流供应商。

2、物流快递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绿色物流,使用绿色包材,开展循环包装,减少过度包装和二次包装,实施货物包装和物流器具绿色化、减量化,使用节能和清洁能源运输工具与物流装备,如新能源车辆或清洁能源车辆等。

3、物流快递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发展绿色仓储,加强能源管理,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创建一批绿色物流枢纽、绿色物流园区,支持节能环保型仓储设施建设。如在电商快递仓库、分拨中心、数据中心、管理中心等场所应用节水、节电、节能等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执笔(按章节编写顺序排列)

狄朝平

狄朝平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增力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   屹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文嘉伦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   丹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   鑫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 源|上海律协

编 辑|冯小瑜

校 核|张卓妍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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