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气
1.1.供配电
(1) 数据中心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数据中心的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2) 电子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应根据数据中心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当电子信息设备采用直流电源供电时,供电电压应符合电子信息设备的要求。
(3) 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预留备用容量。
(4) 户外供电线路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设。
(5) 数据中心应由专用配电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变压器宜靠近负荷布置。
(6) 数据中心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N系统。采用交流电源的电子信息设备,其配电系统应采用TN-S系统。
(7) 电子信息设备宜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确定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时应留有余量。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E≥1.2P (8.1.7-1)
式中 E——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不包含备份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备)(kW/kVA);P——电子信息设备的计算负荷(kW/kVA)。
(8) 数据中心内采用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的空调设备和电子信息设备不应由同一组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测试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和电子信息设备的正常工作电源应采用不同的不间断电源系统。
(9) 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宜采用配电列头柜或专用配电母线。采用配电列头柜时,配电列头柜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采用专用配电母线时,专用配电母线应具有灵活性。
(10) 交流配电列头柜和交流专用配电母线宜配备瞬态电压浪涌保护器和电源监测装置,并应提供远程通信接口。当输出端中性线与PE线之间的电位差不能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要求时,配电系统可装设隔离变压器。
(11) 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严格区别,并应有明显标识。
(12) A级数据中心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并应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宜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也可采用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当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应能承担数据中心正常运行所需要的用电负荷。
(13) B级数据中心宜由双重电源供电,当只有一路电源时,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14) 后备柴油发电机组的性能等级不应低于G3级; A级数据中心发电机组应连续和不限时运行,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应满足数据中心最大平均负荷的需要。 B级数据中心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可按限时500h运行功率选择。
(15) 柴油发电机应设置现场储油装置,储存柴油的供应时间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当外部供油时间有保障时,储存柴油的供应时间宜大于外部供油时间。柴油在储存期间内,应对柴油品质进行检测,当柴油品质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对柴油进行更换和补充。
(16) 柴油发电机周围应设置检修用照明和维修电源,电源宜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17) 正常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切换采用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时,自动转换开关电器宜具有旁路功能,或采取其他措施,在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检修或故障时,不应影响电源的切换。
(18) 同城灾备数据中心与主用数据中心的供电电源不应来自同一个城市变电站。采用分布式能源供电的数据中心,备用电源可采用市电或柴油发电机。
(19) 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配电线路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缆,也可采用配电母线。电缆应沿线槽、桥架或局部穿管敷设;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时,电缆线槽(桥架)或配电母线的布置不应阻断气流通路。
(20) 配电线路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
1.2.照明
(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照300lx~500 lx设计,一般显色指数不宜小于80 。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的照度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主要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也可采用LED灯。荧光灯镇流器的谐波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17625.1的有关规定,灯具应采取分区、分组的控制措施。
(3) 辅助区的视觉作业宜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 视觉作业不宜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2 辅助区宜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 视觉作业环境内宜采用低光泽的表面材料。
(4) 照明灯具不宜布置在设备的正上方,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7,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5) 主机房和辅助区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有人值守的房间,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备用照明可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6) 数据中心应设置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主机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 lx,其它区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1 lx。
(7) 数据中心内的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8) 技术夹层内宜设置照明和检修插座,并应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柜)供电。
1.3.静电防护
(1) 数据中心防静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 GB50611的有关规定。
(2) 主机房和安装有电子信息设备的辅助区,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值应为2.5×104~1.0×109Ω ,且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3) 主机房和辅助区中不使用防静电活动地板的房间,可铺设防静电地面,其静电耗散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应起尘。
(4) 辅助区内的工作台面宜采用导静电或静电耗散材料,其静电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
(5) 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压接。当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20cm2。
1.4.防雷与接地
(1) 数据中心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的有关规定。
(2) 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3) 对功能性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线的电子信息设备,接地线应与其它接地线绝缘;供电线路与接地线宜同路径敷设。
(4) 数据中心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5) 电子信息设备等电位联结方式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易受干扰的频率及数据中心的等级和规模确定,可采用S型、 M型或SM混合型。
(6) 采用M型或SM混合型等电位联结方式时,主机房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网格,网格四周应设置等电位联结带,并应通过等电位联结导体将等电位联结带就近与接地汇流排、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进行连接。每台电子信息设备(机柜)应采用两根不同长度的等电位联结导体就近与等电位联结网格连接。
(7) 等电位联结网格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带或裸铜线,并应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构成边长为0.6没~3m的矩形网格。
(8) 等电位联结带、接地线和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材料和最小截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9) 3kV~10kV备用柴油发电机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根据常用电源接地方式及线路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数值确定。当常用电源采用非有效接地系统时,柴油发电机系统中性点接地宜采用不接地系统。当常用电源采用有效接地系统时,柴油发电机系统中性点接地可采用不接地系统,也可采用低电阻接地系统。当柴油发电机系统中性点接地采用不接地系统时,应设置接地故障报警。当多台柴油发电机组并列运行,且采用低电阻接地系统时,可采用其中一台机组接地方式。
(10) 1kV及以下备用柴油发电机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宜与低压配电系统接地方式一致。多台柴油发电机组并列运行,且低压配电系统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多台机组的中性点可经电抗器接地,也可采用其中一台机组接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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