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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智能化系统)

2023-11-16 09:14:33 31

1. 智能化系统

1.1.一般规定

(1) 数据中心应设置总控中心、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管理系统等智能化系统,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464,以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2) 智能化各系统可集中设置在总控中心内,各系统设备应集中布置,供电电源应可靠,宜采用独立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当采用集中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时,各系统应单独回路配电。

(3) 智能化系统宜采用统一系统平台,系统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及现场总线控制技术,支持各种传输网络和多级管理。系统平台应具有集成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及可对外互联等功能。系统采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通信协议等应采用国际上通用的系统。

(4) 智能化系统应具备显示、记录、控制、报警、提示及趋势和能耗分析功能。

1.2.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

(1)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和控制主机房和辅助区的温度、露点温度或相对湿度等环境参数,当环境参数超出设定值时,应报警并记录。核心设备区及高密设备区宜设置机柜微环境监控系统。

2 主机房内有可能发生水患的部位应设置漏水检测和报警装置;强制排水设备的运行状态应纳入监控系统。

3 环境检测设备的安装数量及安装位置应根据运行和控制要求确定,主机房的环境温度、露点温度或相对湿度应以冷通道或以送风区域的测量参数为准。

(2) 设备监控系统宜对机电设备的运行状态、能耗进行监视、报警并记录。机房专用空调设备、冷水机组、柴油发电机组、不间断电源系统等设备自身应配带监控系统,监控的主要参数应纳入设备监控系统,通信协议应满足设备监控系统的要求。

1.3.安全防范系统

(1) 安全防范系统宜由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组成,各系统之间应具备联动控制功能。A级数据中心主机房的视频监控应无盲区。

(2) 紧急情况时,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接受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的门禁系统。

(3) 室外安装的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应采取防雷电保护措施,电源线、信号线应采用屏蔽电缆,避雷装置和电缆屏蔽层应接地,且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 安全防范系统宜采用数字式系统,支持远程监视功能。

1.4.总控中心

(1) 总控中心宜设置单独房间,系统宜接入基础设施运行信息、业务运行信息、办公及管理信息等信号。

(2) 总控中心宜设置总控中心机房、大屏显示系统、信号调度系统、话务调度系统、扩声系统、会议系统、对讲系统、中控系统、网络布线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灯光控制系统、操作控制台和座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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