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7年5月4日签发了第1541号文,正式发布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并批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74-2017,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8.4.4、13.2.1、13.2.4、13.3.1、13.4.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新发布的《数据中心设计规范》用于取代原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1. 性能要求
1.1.A级数据中心
A级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宜按容错系统配置,在电子信息系统运行期间,基础设施应在一次意外事故后或单系统设备维护或检修时仍能保证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A级数据中心同时满足下列要求时,电子信息设备的供电可采用不间断电源系统和市电电源系统相结合的供电方式。
(1) 设备或线路维护时,应保证电子信息设备正常运行;
(2) 市电直接供电的电源质量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3) 市电接入处的功率因数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4) 柴油发电机系统应能够承受容性负载的影响;
(5) 向公用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14549规定的谐波电流允许值。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处不同区域的数据中心同时建设,互为备份,且数据实时传输、业务满足连续性要求时,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可按容错系统配置,也可按冗余系统配置。
1.2.B级数据中心
B级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应按冗余要求配置,在电子信息系统运行期间,基础设施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1.3.C级数据中心
C级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应按基本需求配置,在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保证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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